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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联合国海洋公约’

荒唐的“南海仲裁”裁决

2016年7月13日 没有评论

7月12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就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宣称“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承认南海诸岛的岛屿地位及以此为由所提出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并以此为由否认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这些裁决,菲律宾方面自然兴高采烈,一些菲律宾媒体早在裁决出炉前就精心布置了“庆祝现场”,裁决结果揭晓后不到半小时就发表了洋洋洒洒的大篇幅报道,而中方则同样迅速作出反应,外交部立即发表了四项声明(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习近平主席也在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图斯克、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时重申了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一些国内外朋友早在仲裁开始前就对“仲裁究竟会是怎样的结果”争论不休,有人认定“实力才是硬道理”,对仲裁不屑一顾,也有人质疑中方自始至终不承认、不接受仲裁庭仲裁权的立场,甚至在7月12日北京时间上午,还有不少朋友(其中包括一些知名度很高的军迷)认为,拒不承认仲裁庭仲裁权是“自己放弃说理的权利”,并质问“万一仲裁结果对中国有利,岂不是自讨没趣”?

仲裁的结果当然让前述持“万一论”的朋友颇为尴尬,但事实上这些朋友忽略了一个不应忽略的问题:“南海仲裁案”的要害,绝非PCA作出了怎样的裁决,而在于它究竟有没有权力作出就南海主权争端问题作出任何裁决。
在“7.12”仲裁中,PCA理直气壮地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强调其“具有仲裁资格”、“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但PCA并非联合国下属单位(许多人、包括一些国际领导人和知名政要,常常将根据《海牙公约》在1899年成立的PCA,和1946年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的、同样设在海牙且和PCA都在同一座名为“和平宫”的建筑办公的“国际法院”ICJ混为一谈),根据运作以来的惯例,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争议不绝,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事双方需事先从名义上多达460人的PCA法学家名册中遴选仲裁庭成员,并事先商定包括工作语言、适用法律等各项规则,也就是说,只有中国、菲律宾这当事双方均接受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此次仲裁的适用法律,且均接受仲裁,PCA才具备“南海仲裁案”的仲裁权。众所周知,中国自始至终未接受PCA的仲裁权,也并未同意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此次“南海仲裁案”的仲裁适用法律,PCA的“7.12”裁决以“附件7”作为自己裁决的合法性依据,可谓本末倒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