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陆慷主持例行记者会

2016年7月14日 没有评论

问:中方是否认为国际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将导致地区局势紧张?是否会出现中美间的军事行动?

答:我要纠正你一个错误说法,它不是一个“国际”仲裁庭,它只是应菲律宾前政府单方面要求成立的非法仲裁庭。至于你说结果出来以后,中方是否担心这个地区会出现紧张局势或军事行动,我可以告诉你,中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希望这个地区出现紧张,不希望这个地区出现军事对峙,因为中国希望有一个和平、稳定、安全、繁荣的外部环境。这也是本地区所有国家的共同心愿。中方仍然会同本地区国家共同努力,维护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我们也希望域外国家能够尊重本地区国家的努力,不要渲染、制造紧张。

问:我们注意到,昨天南海仲裁庭公布仲裁结果后,个别国家公开表态,认为这个仲裁结果“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应该执行,否则就是违反了国际法。中方同意这个说法吗?

答:昨天,应菲律宾前政府请求单方面建立的所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所谓仲裁结果后,顺便说一句,现在我们都知道,它也是由菲律宾前政府付钱资助的,一些国家公开发表了看法。我们对那些赞同中国立场和主张的国家表示感谢。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有那么三、四个国家不顾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公正立场,还在主张这个所谓仲裁结果有“法律约束力”,还在执着地宣称这个所谓仲裁结果“符合国际法”。

中国政府和中国外交部昨天发表的两个声明、中国政府今天发表的白皮书已经比较完整和系统地阐述了中方在所谓南海仲裁案问题上的立场。我不再重复。我知道很多记者已经参加了上午国新办的发布会,听取了刘振民副部长介绍的情况。在此,我仅就上述这三、四个国家仍然执着所谓“仲裁结果符合国际法”这么个表态,谈几点看法:

第一,我们注意到,自从中方提醒“七、八个国家代表不了国际社会”后,上述这几个国家在他们的表态中没再以“国际社会”自居。这很好。

第二,同时我们注意到,这几个国家面对国际社会多数成员从各种角度支持中方立场的事实,仍然自说自话地认为这个非法的仲裁庭的结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不应该了。

第三,我想强调的是,中方是坚持维护国际法尊严和严肃性的,我们不会同意非法的仲裁庭的非法结论“有法律约束力”这种奇谈怪论。

中方多次指出,菲律宾前政府所提仲裁事项,涉及领土主权争议的,不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这是《公约》的明文规定。上述几个国家如果诚实对待国际法,就应该正视《公约》的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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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就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发表声明(全文)

2016年7月13日 没有评论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

为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加强与各国在南海的合作,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

一、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确立了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权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海诸岛,并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为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理,于1947年审核修订了南海诸岛地理名称,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和绘制了标绘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并于1948年2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根据中国国内法以及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

(二)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四)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中国上述立场符合有关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阅读全文…

荒唐的“南海仲裁”裁决

2016年7月13日 没有评论

7月12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就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宣称“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承认南海诸岛的岛屿地位及以此为由所提出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并以此为由否认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这些裁决,菲律宾方面自然兴高采烈,一些菲律宾媒体早在裁决出炉前就精心布置了“庆祝现场”,裁决结果揭晓后不到半小时就发表了洋洋洒洒的大篇幅报道,而中方则同样迅速作出反应,外交部立即发表了四项声明(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习近平主席也在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图斯克、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时重申了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一些国内外朋友早在仲裁开始前就对“仲裁究竟会是怎样的结果”争论不休,有人认定“实力才是硬道理”,对仲裁不屑一顾,也有人质疑中方自始至终不承认、不接受仲裁庭仲裁权的立场,甚至在7月12日北京时间上午,还有不少朋友(其中包括一些知名度很高的军迷)认为,拒不承认仲裁庭仲裁权是“自己放弃说理的权利”,并质问“万一仲裁结果对中国有利,岂不是自讨没趣”?

仲裁的结果当然让前述持“万一论”的朋友颇为尴尬,但事实上这些朋友忽略了一个不应忽略的问题:“南海仲裁案”的要害,绝非PCA作出了怎样的裁决,而在于它究竟有没有权力作出就南海主权争端问题作出任何裁决。
在“7.12”仲裁中,PCA理直气壮地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强调其“具有仲裁资格”、“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但PCA并非联合国下属单位(许多人、包括一些国际领导人和知名政要,常常将根据《海牙公约》在1899年成立的PCA,和1946年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的、同样设在海牙且和PCA都在同一座名为“和平宫”的建筑办公的“国际法院”ICJ混为一谈),根据运作以来的惯例,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争议不绝,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事双方需事先从名义上多达460人的PCA法学家名册中遴选仲裁庭成员,并事先商定包括工作语言、适用法律等各项规则,也就是说,只有中国、菲律宾这当事双方均接受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此次仲裁的适用法律,且均接受仲裁,PCA才具备“南海仲裁案”的仲裁权。众所周知,中国自始至终未接受PCA的仲裁权,也并未同意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此次“南海仲裁案”的仲裁适用法律,PCA的“7.12”裁决以“附件7”作为自己裁决的合法性依据,可谓本末倒置。 阅读全文…

联合国:南海仲裁庭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2016年7月13日 没有评论

联合国官微7月13日发文,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仲裁庭与国际法院毫无关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发表《中国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中国与菲律宾在南海的有关争议》白皮书,并于上午10点举行新闻发布会,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郭卫民介绍白皮书有关情况和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立场,并答记者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提问:我们看到,仲裁结果出来之后,有国家表示“这个仲裁裁决对当事双方都是有效的,都有约束力”,我想请问,中国如果不执行裁决,对他们来说是“违反国际法、将会损害国际声誉”,中方对此是怎么看的?

刘振民:关于这个仲裁裁决是否有约束力,中国政府已经表明立场,外交部声明已表明立场,这个声明是“没有约束力、无效、违法,中国不会承认,也不会执行”,为什么这样说呢?在中国外交部声明当中,以及今天发表的白皮书当中都做了系统性的阐述,我今天想重点就仲裁庭是不是一个合法的国际法庭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说明,目的就是要撕破仲裁庭的面纱。

第一,这个仲裁庭不是国际法庭,与位于海牙联合国系统的国际法院毫无关系,与位于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一定关系,但不是海洋法法庭一部分。与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PCA)也不是一个系统的,有点关系,为什么呢?因为常设仲裁法院为仲裁庭提供了秘书服务,仅此而已。这个仲裁庭在庭审的时候使用了常设仲裁法院的大厅,仅此而已。仲裁庭绝不是国际法庭,这一点请大家一定要注意。

第二,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操作的结果。这个仲裁庭是由5名仲裁员组成,除了菲律宾自己指定的仲裁员,就是来自德国的沃尔夫鲁姆教授外,其他4名仲裁员是由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婊子养的狗杂种指定的,他是何其人也?他是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现在还是,同时也是日本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他在协助安倍杂碎解除集体自卫权,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他也曾是日本驻美国大使。据各种消息证明,这个仲裁庭的组成完全是他操纵的,而且在后来仲裁庭的运作过程当中,他还在施加影响。

第三,这个仲裁庭的组成有很大的问题。媒体朋友也看到了,仲裁庭的五位仲裁员,四位来自欧洲,一位来自德国,一位来自法国,一位来自荷兰,一位来自波兰,都是欧盟成员。另外一位法官来自加纳,国际海洋法法庭最初成立的时候担任过庭长,但他长期居住欧洲。这样一个法庭有没有代表性?他们了解不了解亚洲文化?了解不了解南海问题?这是几十年来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1945年签订《联合国宪章》、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时候,有一条说“国际法院的组成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时也有这个要求。为什么呢?就是要确保以后的法庭有代表性、有权威性。国际法院有中国法官,国际海洋法法庭有中国法官,常设仲裁法院也有中国的仲裁员,我本人也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我们中国有四位仲裁员。但是这个仲裁庭的五位法官没有一位来自亚洲,更不用说来自中国,他们了解亚洲吗?他们了解亚洲文化吗?他们了解南海问题吗?他们了解亚洲复杂的地缘政治吗?他们了解南海的历史吗?他们凭什么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四,这个仲裁庭的运作很有意思,让国际法学界大跌眼镜,有些法官原来的观点使人相信他们会维护中国利益,但在仲裁庭运作过程当中,完全背弃了他们原来坚持的学术观点,这些法官是什么观点、什么立场,写学术文章的时候是一种观点,到了仲裁庭上是另一种观点,他们有没有一种既定立场?包括仲裁庭使用的证人,有一位证人在著作里讲“南沙群岛至少有12个海洋地形是岛屿,可以主张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但是到仲裁庭作证的时候却说“一个都没有”,哪有这样的专家?可悲的是,仲裁庭不做任何调查,不做任何辨别,就采信他的建议。这个仲裁庭是谁支持的?他们是挣钱的,谁支配他们?谁支付他们?是菲律宾或者其他国家。这个体制跟国际海洋法法院完全不同。

国际法院的法官、海洋法法庭的法官,他们的酬金、薪水是由联合国支付的,目的是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公正性,这五名法官是挣钱的,挣的是菲律宾的钱,可能还有别人给他们的钱,不清楚,他们是有偿服务的。所以说,这个案子是公约生效以来第一个所谓依据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临时仲裁庭,但这个仲裁庭的运作出乎当年公约制定者们的期待和预料,创造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去年我也讲过一句话,这个仲裁案可能会成为国际法史上一个臭名昭著的案例。这个仲裁庭的表现也证明,强制仲裁程序很难取得成功,这个仲裁庭是失败的。这样的仲裁庭做出的裁决能有效力吗?能有公信力吗?它能做到公正吗?有的国家说,这个裁决是有约束力的,有关当事方要执行,这是骗人的鬼话。这么没有公信力的裁决,谁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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